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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社会公共墓地经营管理有什么样的规定?
文章来源:东台市公墓管理处   发布日期:2015-11-07   点击率:8872 次

答:社会公共墓地的经营管理,有关的规定主要是:

1、《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墓位(格位)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(陵园)的绿化、维护和管理,不得挪作他用。

2、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》规定: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,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。

3、《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任何人不得传销、炒卖墓位(格位),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位(格位);租用者未经公墓单位同意,不得转让墓位(格位)。

凡以某墓位(格位)有升值空间,许诺回购、转让,可获得高额回报等方式,进行虚假宣传,诱骗群众购买墓位(格位)的行为,均严重违反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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